据新华社报道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郭建华因录取通知书延误半年送达受到的各项损失共计14700元,由被告邮政局赔偿40%即5880元,第三人村委会和签收人周艳红各赔偿30%即4410元。
1999年,郭建华参加高考后被湖南大学衡阳分校录取。同年10月2日,邮政局将署名为“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乡铁炉村邵家组郭建华收”的录取通知书送至村委会办公室,由周艳红签收。周签收后与其它邮件一起收入抽屉。2000年4月24日,同村村民领取邮件时发现了录取通知书并送至郭。此时,郭已丧失按时入学的机会,经邮政局与录取学校协商,录取学校同意保留其学籍,与2000年同类新生一起就读。
法院审理认为,邮政局对于村以下邮件应与村委会协商妥交收件方式而未协商,既未查验收件人的有效证件,也未与村委会约定由周艳红代收邮件,擅自将重要邮件交周签收,其行为属未正确履行其法定义务,是造成邮件延误的原因之一。村委会有法定义务就村以下邮件与邮政局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而未履行,对村以下邮件随意处置,也是造成邮件延误的原因之一。周艳红签收了邮政局投递到村委会的录取通知书后,应视为其接受代邮政局送达该邮件的义务,而周未适当履行代为送达的义务,与邮件延误亦有因果关系。邮政局、村委会、周艳红的行为均有过错,共同造成了原告的损害结果,为共同侵权。类似的案件在江西也不幸地发生了,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